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纳甲法与《周易》卦、爻辞数字通释 【字体: 】      ★★★★
纳甲法与《周易》卦、爻辞数字通释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网络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5-8-21 22:28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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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甚顺利,但最终必能畅行;预先在象征“变更”的“庚”日前三天发布新令,而在“庚”日后三天实行新令,这样上下顺从必获吉祥。
    新考:依纳甲,九五纳巳,其应九二纳亥,庚藏气于申,为申之本气,先庚三日即先申三日,申前三日为巳,申后三日为亥,故先后庚三日即指九五及其应爻九二。 按王弼曰:“申命令谓之‘庚’,……先申三日,令著后复申三日。”《象·巽》曰:“量巽以申命。”《周易》中唯有此卦提到“申”字,又干支关系中庚与申同气,故此处的“申”字应即是地支“申”的活用。
    旧注:尚氏曰:“巽之初为震,震纳庚。一爻当一日,故曰先庚三日。……先庚三日,言巽之先。后庚三日,言巽之究。”
    32.既济六二,妇丧其弗,勿逐,七日得。
    今译:妇人丧失车辆的蔽饰(难以出行,不用追寻,过不了七日必将失而复得。
    新考:依纳甲,六二纳丑,离各爻纳干己,故六二己丑,午未旬空,午火生丑土,纳甲法中,生“我”者为父母,凡蔽护“我”、生助“我”的,均以父母论,故午为丑的蔽护之物,午空亡,故“丧”,六二阴爻为妇,故曰“妇丧其弗”。午为七,午日午出现,故“勿逐,七日得”。
    旧注:尚氏曰:“震为逐,半震,故勿逐。七日得者,震为复,数七,言至七日,自然来复。”
    33.既济九三,高宗伐鬼方,三年克之,小人勿用。
    今译:殷高宗讨伐鬼方,持续三年之久终于获胜,焦躁激进的小人不可任用。
高宗,《正义》云“殷王武丁之号”。《范书·西羌传》云:“殷室中衰,诸侯叛,至高宗伐西戎鬼方,三年乃克。”
    新考:由于此处“三年”为专有固定的数,故也无法用纳甲法解释得通。
    旧注:尚氏曰:“三四形震,震为帝为主,故曰高宗,曰伐。坎为三年,为鬼方。”
    34.未济九四,贞吉,悔亡;震用伐鬼方,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    今译:守持正固可获吉祥,悔恨消亡;以雷霆之势讨伐鬼方,经过三年奋战功成而被封赏为大国诸侯。 新考:九四纳支酉,应初六纳寅,寅为震木,酉下位为戌,戌为西北鬼方,戌土为寅木所克,故曰震用伐鬼方,寅为阳木,为酉金阴金所克,“我”克者为财,故寅为酉的财,寅为三,故曰三年有赏于大国。
    旧注:尚氏曰:“震用伐鬼方,亦以四五形震。震为威武为征伐,坎为三年,故曰三年。”

    结语

    运用纳甲理论即传统文王课理论,我们对周易34条经文中的40个数字进行全面的考察,并对其中的37个作出了统一的解释,而不能解释的三个数字(师九二王三锡命,巽六四田获三品,既济九三三年克之)恰好与专用名词有关。我们知道,文王课对数的解释依一定原则给出,有较强的确定性,因此它与经文的关系不可能仅仅出于巧合而已,而是有很深的渊源,依此,有下三个结论:
    一、纳甲理论的核心内容早在易经形成时期就已流行且理论已相当完善,而不是京房首创。
    二、易经是学者编写出来的而不是从淘选筮辞不断总结而来的。
    三、易经的编写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,纳甲理论即是其中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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